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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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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处职工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制度(上班前30分钟、下班后30分钟内考勤有效)和请、销假制度,以指纹考勤机自动生成的考勤记录和请、销假登记表为依据进行统一出勤考核。
第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参加会议、病(事)假等特殊情况不能考勤的,必须将处领导的批示证明或请假条于上班后3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交综合办公室分管主任,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全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时间在30分钟内视为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视为缺勤。
当月无故迟到(早退)一次者,予以批评教育;两次的,予以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工资10元;三次以上的,在全处范围内予以公示。当年迟到15次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半天)者,在全处范围内予以公示,扣发当月工资50元;旷工1天扣发工资80元;当年旷工累计达10天以上的,调离工作岗位,另行安排;旷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直至辞退。待岗期间不享受各项福利奖金。
第五条
职工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非因工作需要严禁空岗、脱岗。设立的面向社会公开的咨询和查询电话,在工作期间无人接听;职工外出办事未向领导汇报;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非因工作原因空岗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空岗、脱岗和不坚守岗位。职工当月有上述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每次扣发当月工资10元;5次以上的,在全处范围内予以公示。每季累计15次、半年累计25次以上的,在全处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并调离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第六条
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办公设备玩游戏或娱乐。有上述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每次扣发当月工资10元;三次以上的,在全处范围内予以公示;5次以上的,在全处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并调离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第七条 职工工作期间(含公休日加班),一律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着装、挂牌者,每次扣发当月工资10元。
第八条
职工事假需提前一天由本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综合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非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请假,违反程序请假按旷工处理,请假超过1天的,报处领导批准。病假需出示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如遇特殊情况需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事、病假结束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综合办公室分管主任销假。
第九条
按规定休事、病假的,事假1天扣除当月工资25元,病假1天扣除当月工资15元。当年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病假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的,在扣发当月工资基础上,分别加扣300元、500元福利奖金。
第十条
职工结婚,给予15天婚假,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3天,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处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分两次休完。职工在休婚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的,休产假90天,晚育(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的增加晚育假30天。若难产,再增加30天。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个孩子,在生育后一个月内可申请护理假7天。男职工在休护理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在生育后一年内,每日享有2小时哺乳婴儿假。
第十二条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住一夜和休息一个白天),可申请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每年一次探亲假,已婚员工每四年一次探亲假,探亲假未婚职工为20天,已婚职工为30天,探亲假不含路途时间。探亲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7天的丧假。员工在丧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处综合办公室通过每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全体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考核。在每月5日以前,对上一月份的劳动纪律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或处务会批准后执行。职工长期严格坚持和遵守劳动纪律的,经处务会研究决定,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处领导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由处务会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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