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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内容
各业务科室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以下登记发证工作:
1、房地产转移、变更登记;
2、房地产初始登记;
3、房地产抵押登记;
4、商品房预(销)售登记;
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承诺时限
1、转移变更业务中的存量房转让、继承、赠与、换证、遗失补办、购置公产、变更等七项业务受理后实行“即收即办,立等可取”;
2、转移变更中除即收即办的七类业务外,其他业务在受理之日起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3、房地产初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4、房地产抵押登记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5、申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在1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三、投诉与责任
1.当事人对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满意或不履行承诺的,可逐级向呼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呼市房产管理局投诉。电话:6201479、6201465(处办公室)、6201431(局信访办)。
2.产权市场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承诺制度的责任人应承担违诺责任。确因承办部门或工作人员履行承诺不当,超出承诺时限,每件每超一天罚款10元,以此计数累加。
3、凡有办事人反映我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或有推诿现象的,经核实后,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待岗。
4.凡在办事过程中,我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有吃、拿、卡、要现象或收受办事人礼金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全处大会批评;第二次待岗,并移交房产局纪检部门处理;情节十分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5.非本处工作人员失职,而因特殊原因造成超时限的,不在本承诺范围。
6.因办事人未及时交费或其他原因造成超时限的,不在本承诺范围。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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