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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权属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管理,提高办件质量,强化优质服务,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督查范围
产权市场处所属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办理的各类权属登记及相关业务。
二、督查的组织实施
由产权市场处业务督查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
三、督查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收件督查内容和赋分处罚标准
1、督查内容
(1)是否按照受理要件标准办理收件,并做到准确无误,有无错收和错核案卷;
(2)是否按照收件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到尽职尽责,有无越权办理、超时办理,是否及时将案卷传送至下一工作环节;
(3)录入微机内容是否按照录入标准录入,有无漏录和错录案卷;
2、赋分及处罚标准
按100分为基数,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考核得分=100分+加分分数-扣分分数
(1)全面完成督查内容的,加20分;
(2)每漏录或错录一项内容或一个要件,扣1分;
(3)因错录造成欠缴费用的,除补齐欠收费外,每卷扣10分;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业务并提交下一工作环节的(包括物理案卷和微机案卷,下同),每卷每个有效工作日扣1分;
(5)越权办理案卷(应属“二级办理”而进入“一级办理”的)每卷扣5分;
(6)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办卷错误,不应受理、办理而予以办理的,每卷扣10分;
(7)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对未解除查封、冻结或未注销抵押登记而办理转移、变更登记受理的,每卷扣10分。
(二)勘丈绘图督查内容和赋分处罚标准
1、督查内容
(1)勘丈人员是否及时完成勘丈任务;
(2)是否按照勘丈测绘的测量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勘丈、绘制测绘图纸、出具四邻证明、出具勘丈报告;
2、赋分及处罚标准
按100分为基数,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考核得分=100分+加分分数-扣分分数
(1)全面完成督查内容的,加10分;
(2)未按测量规范进行现场勘丈和绘制图纸,少于实际尺寸的每处错误扣10分。
(三)审批督查内容和赋分处罚标准
1、督查内容
(1)审批人员是否按照审批规定进行审批工作;
(2)有无越权办理和超时办理,是否及时将案卷传送至下一工作环节。
2、赋分及处罚标准
按100分为基数,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考核得分=100分+加分分数-扣分分数
(1)全面完成督查内容的,加20分;
(2)检查出收件微机录入或勘丈绘图错误并出具回退意见的,每处加0.5分,未出具回退意见的,每处扣0.5分;
(3)未检查出提交的要件不符合规定的,每卷扣15分;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业务并提交下一工作环节的,每卷每个有效工作日扣1分;
(四)缮证督查内容和赋分处罚标准
1、督查内容
(1)打印证书时,是否有操作不当造成证书损坏的现象;
(2)有无超时办理,是否及时将案卷传送至下一工作环节。
2、赋分及处罚标准
按100分为基数,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考核得分=100分+加分分数-扣分分数
(1)全面完成督查内容的,加10分;
(2)因使用不当而造成证书损坏的,每证扣1分;
(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业务并提交下一工作环节的,每卷每个有效工作日扣1分。
(五)发证督查内容和赋分处罚标准
1、督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照发证人员岗位职责规定发证。
2、赋分及处罚标准
按100分为基数,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考核得分=100分+加分分数-扣分分数
(1)全面完成督查内容的,加10分;
(2)检查出待发证案卷有错误的,及时报告业务督查领导小组,每卷加1分;
(3)未核对审批内容和收费凭据或不具备发证条件(错盖、未盖业务章、贴图错误、限制发证)而发证的,欠交费用的需补齐所欠费用,每证扣10分;
(六)档案管理督查内容和赋分处罚标准
1、督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档案利用和保管工作;
(2)是否按规定收取档案利用收费,有无多收或少收;
2、赋分及处罚标准
按100分为基数,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考核得分=100分+加分分数-扣分分数
(1)全面完成督查内容的,加10分;
(2)违规查档,每发现一次,经查实,每次扣10分;
(3)未按规定收取档案利用收费的,少收的补齐少收费用,每次扣10分;
(4)造成档案资料遗失、更换和损毁的,每件扣30分;
四、督查程序和方法
业务督查领导小组对各科室被督查人员按以上督查内容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办结的案卷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一)考核。业务督查领导小组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被督查人员逐项进行考核打分。
(二)反馈。业务督查领导小组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份的督查结果通知被督查人员,征求对督查结果的意见。如有异议,被督查人员须在接到督查结果通知2日内将个人书面意见反馈业务督查领导小组。
(三)汇总。根据被督查人员反馈情况,修正督查评分和处罚,形成书面报告,报处长批准后执行。
(四)如有重大事项由处务会研究,处务会根据权限逐渐上报。
五、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
(二)考核结果定期在全处通报。
(三)涉及奖罚的,每分按10元兑现。涉及处罚标准的,凡未产生社会影响,未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上述处罚标准执行,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处务会上报。
(四),当月低于60分的,给予批评教育;当月得分低于40分或连续3个月低于60分的,给予待岗处分。
六、相关规定
(一)工作时限。凡因公安排开会、参加集体活动、处理其他有关公务事项影响时限的,不在督查范围内。被考核人员要将实际情况(事由、时间)及时通知业务督查领导小组。
(二)本暂行办法未做规定的与权属交易登记业务不直接相关的职能考核、劳动纪律等内容,按处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业务督察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并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5月17日起实施。 |